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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山东大学学生校级社团财务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试行稿)

2012年10月31日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协助学生社团更好的发展和完善财务制度,使财务运作更加顺畅,进一步提高活动质量,加强会员权益的保障,特制订《山东大学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试行稿)》,并予以试行。

第二条 山东大学所有校级社团都应遵守本制度进行财务管理,院级学生社团可在学院团委的指导下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须遵守财务透明的原则,并统一接受学校监督。

第二章 学生社团经费的管理规定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可通过会费缴纳、学校学生活动经费及企业赞助等其他合法方式获得,社团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学生社团可在每学年年初向会员收取会费,会费只得为十元或零元。

第六条 团委对社团举办的具有较高水平、较大影响的活动,以立项审批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七条 社团可以通过举办活动寻求校内外单位和个人的经费支持,社团接受的任何捐赠资助,须事先向校团委和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如实汇报,征得同意方可使用。

第八条 社团的财务工作接受校团委、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和该社团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社团经费由团委负责统一收取后入学校财务部账户,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经费必须全部用于社团举办活动所需的各项合理支出。

第九条 社团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需要定期向校团委和社团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工作,社团的年度预决算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审定。社团成员可对自己认为不合理的财务收支情况提出质疑,社团负责人需要予以准确答复。校团委、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将不定期抽查社团的财务使用情况。

第十条 各学生社团的财务应由该社团的会长或团支书之外的第三人管理,记账人和持款人各司其职,互相监督。

第十一条 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财务收支账目,每学期向社团成员公布财务支出,接受校团委、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社团成员的监督和审查。

第十二条 每学期期末,各学生社团财务负责人有义务在会长以及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下向全体会员公布财务支出情况,各会员有权知道自己所缴会费的具体用途。

第十三条 社团财务记录应力求准确、规范,做到收支明确,票据完整。按照学校相关财务纪律,校团委和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定期对社团的账目的进行审计。对于账目混乱的学生社团,将责令其进行财务整顿,并在年终的社团评比中给予相应扣分。影响恶劣的,将严格追究社团负责人和经手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各学生社团的财产及经费为社团公共财产,由社团集体占有使用。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用于超出学校以及本社团章程规定以外的活动。

第十五条 社团解散,其财产由校团委根据社团章程进行处理。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十六条 社团应秉承节约原则,合理规划、利用有限的资金组织满足同学需求的社团活动。社团财务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章 学生社团会费的使用规定

第十七条 山东大学学生社团须将每学年收取的全部会费、赞助等活动经费上交学校,入财务部账户,由学校负责统一收支。

第十八条 山东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考核评议与财务监督部为山东大学学生社团在经费申请与决算审核方面的直接负责部门,负责社团经费的前期审核和下发工作。

第十九条 各社团根据自身情况可对本学年活动进行启动资金的申报,启动资金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本社团本年所收会费的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于每学年上报的活动经费总和不得超过所缴纳的会费总额,否则超出部分将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 各学生社团须于每次活动结束后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活动经费决算表》以供报销使用。所交《活动经费决算表》应附有合规的收据或发票(有关收据或发票的具体事宜详见第二十四条),且发票总金额不得小于《活动经费决算表》中总决算金额。

第二十二条 各学生社团负责人可于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值班时间(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16:00-18:00;冬季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周一至周五15:30-17:30)将《活动经费决算表》交至各校区社联办公室。社联考核评议与财务监督部将对经费报销情况进行整合,分别于每月中上旬和下旬两次向校团委上报各社团的决算情况。活动经费会在两周内报销完毕,并由社联工作人员届时通知协会负责人前来领取,由相关校区负责同学带回。(有关领取报销经费的具体事宜详见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三条 若社团活动负责人预计活动开销较大,可于活动前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活动经费预算表》,进行借款。活动负责人应至少提前两周或两周以上向社团联合会考核评议与财务监督部提交内容完整且真实可信的《活动经费预算表》,由考核评议与财务监督部在初步审核后提交至校团委,借款完成后社联工作人员将通知活动负责人到社联办公室进行领取款项(有关领取报销经费的具体事宜详见第二十五条)。活动负责人须于活动结束后,向社团联合会补交《活动经费决算表》和充足合规的收据或发票(有关收据或发票的具体事宜详见第二十四条),进行结算。

第二十四条 有关收据或发票的具体事宜:

1、十元以下可以用收据,十元及十元以上的必须用发票

2、合规的发票有:山东大学校内往来结算凭证和正规发票,正规发票包括定额发票、机打发票和打车票。

3、发票和收据的背面必须注明活动名称或时间、经手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4、山东大学校内往来结算凭证中的缴款单位和机打发票中的收款单位只能为山东大学或山东大学校团委或不填,其他单位名称均无效。

5、打车票票面上必须有发票号码和发票代码,且发票号码不能为连号。若发票打印过浅或易污损,应在下方空白处表明“打车费×××元”。

6、餐费、住宿费不予报销,特殊情况下需作出声明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报销结束后,社团联合会将以电话的形式通知协会会长前来领取报销经费。会长只得亲自或指定一名协会负责人前来领取。领取时须携带校园卡、学生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钱款当面点清后,领取人须签字并留下联系方式后方可离开。领取人须在电话通知后的两天之内将领取经费,逾期将把资金归回会费账户。

第二十六条 为方便各个协会于其他校区(除中心校区外)举办活动的活动负责人上交报表、领取款项,活动负责人可将《活动经费决算表》或《活动经费预算表》一式两份交至活动举办地所在的校区或就近校区的社团联合会,由分校的社团联合会统一汇总至中心校区社联。报销完毕后,中心校区会将款项分给各个校区,由各个校区的社团联合会通知活动负责人领取款项并下发经费。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考核评议与财务监督部将对应各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决算表》同时进行电子账簿与实体账簿的登记,电子账簿将每月在社联官网中公示一次。

第二十八条 若协会方章丢失,无法在决算表或预算表中加盖,须由社团会长(携带相关证明证件)在社联办公室现场于方章加盖处亲笔书写个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否则报表视为无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山东大学校内所有经合法程序审批成立的学生社团(院级学生社团由所在学院团委参照本细则给予指导)。

第三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校团委、校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共青团山东大学委员会

山东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

附:(图)会费管理及报销使用流程

活动经费预算表

活动经费决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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